乌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创建时间:2023-0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乌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面向全市公开募捐。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贡献力量,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彰先进,补短板,强弱项”,所募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乌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奖学、励学、助学、科技创新等活动,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教研项目,支持师生科技创新,支持校园文化建设与提升改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市财政。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乌海市教育局,监督管理机关是乌海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办公地点在乌海市第六中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科研创新、学科竞赛、师资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等。

(二)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与改善。资助信息网络、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支持校园文化建设与提升改造。

(三)扶持薄弱学校,助力教育均衡发展。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五)支持校长参加教育交流、研讨学习活动。资助优秀教师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资助其他教育公益项目。

(六)奖励优秀学生和有创新成果的学生,资助优秀学生交流学习或参加各类有关活动。资助贫困学生。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市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八)开展与市内外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联系、交流等活动,互鉴互学,共同提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赞成本基金会宗旨,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的参与议事。

(四)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对本基金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的产生,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上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共同提名理事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改选、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参与教育项目编制和实施,包括前期调研、工作指导、效果评价等全过程。

(四)具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

(五)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六)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审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业务活动。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会议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重大募捐、公益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交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某些重大事项,因时间性较强,未能等到理事会会议召开而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会议召开时说明情况,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领取有关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注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的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批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

(五)协调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建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候选人与任免名单。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五)决定基金募集、基金投放和开展有关公益项目。

(六)审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会议通过。

(五)提名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基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基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捐赠人对捐赠于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基金会财产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在捐赠协议明确了基金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款物。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公益资助项目,其种类、申请及评审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物品数量)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基金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基金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资产,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反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或与其他组织合并。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要依法完成清算工作,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在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负责人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